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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武汉印发2021年全市建筑业工作要点;云南印发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2021-04-01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有关单位:


现将《2021年全市建筑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日


2021年全市建筑业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按照省、市决策部署,对标“重要窗口”模范生新目标新定位,加快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水平,加快构建工程质量安全新格局,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推动我市建筑业向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精细化“四化融合”发展,努力实现建筑业“十四五”发展开门红。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4号)和全市建筑业发展大会精神,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全年建筑业省内总产值力争完成2652亿元,同比增长14%,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保持5%以上;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以上。加强消防审验队伍建设与行业规范建设,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基础工作水平。有效治理住宅领域常发、多发的质量问题,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数量与死亡人数相比去年“双量下降”,文明施工成效持续巩固。


三、主要工作


(一)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分解落实《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企业“走出去”发展。完善建筑企业管理专班工作机制,推动我市企业更多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打造“宁波建造”新品牌,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数字建造”,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试点应用基于BIM技术的区块链协同管理平台,推动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集成应用。加快现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训资源名录,培育2-3家产业工人实训基地。制定出台《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深入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大力推进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研究制定建筑业专项扶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扶助资金激励作用,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推进装配式建筑多体系发展。大力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推动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开展优秀装配式建筑设计评优工作,将装配式建筑项目列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优化设计模式,强化设计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统筹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及培训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纳入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升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云平台,拓展包含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等信用主体范围,开展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建设扩面提升;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完善“宁波市建筑业务工人员信息平台”,建立建筑工人个人实名档案;继续推进建筑业“无欠薪”各项制度落实,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和抽查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六有一好”红色工地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创建水平。


(四)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加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通病防控治理,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多批次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整治,强化差异化监管,加大工地现场建筑材料抽检力度,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持续推进建设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加大房屋质量投诉化解力度,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重大问题督办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市、区两级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规下工程、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属地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创优创标”过程监管和指导服务,积极推动住宅工程的结构优质奖项创建,力争创优夺杯数量再创新高,总体水平位于全省前列。


(五)推进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提升。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市级统筹指导、属地有力监管、企业自觉履责、项目有效防范的层级监督指导履责体系;全面梳理建筑施工领域风险关键节点管控措施和责任清单,加快修订完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相关规定;全面推进遏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以专项行动为抓手,持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坚持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并用,推进企业主体责任深切落实;强化危大工程管理力度,出台我市危大工程管理相关要点,出台危大工程管理规定,规范危大工程的方案审批、专家论证、现场实施、安全检查等全环节管理,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升级完善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域管理一盘棋;加强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的推广使用和监管;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完善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多批次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人员、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推进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月现场推进会、观摩会和专题培训,推广应用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加大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力度,以标准化强基础,以智慧化促改革,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的整体水平。


(六)改革创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推进“数字造价”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数字造价平台建设。建立多元化价格信息发布平台,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自主发布价格。探索工程造价计价体系改革,完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BIM、装配式建筑等计价管理办法;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平台、数据库;加大行业培育力度,打造一批在行业领域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综合性龙头骨干中介企业。推进行业协会专家调解与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相结合,构建多元化工程结算纠纷调解机制。


(七)全面推进消防审验工作。加强消防审验队伍建设,落实相应工作机构和专项人员编制,配足配强管理力量;定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培训,加快提升专业素养和水平。健全完善信用动态评价制度,逐步建立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名录和“红黑名单”,从源头提升技术服务质量。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过程中的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进一步增强工程消防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法律意识,切实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八)健全完善消防审验工作机制。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文件,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程序和标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智能化管理,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智慧工地”“数字住建”,建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线上线下一体化模式。完善与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和技术资料共享,强化工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九)推动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常态化治理。持续推行文明施工“红黑榜”通报制度和整改销号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巡街执法制度,巩固提升文明施工环境治理成效,积极推动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为我市城市建设提质提速做好有力保障。


(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落实省市数字化改革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宁波市建设工程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提高我市房建、市政建设工程监管效率和水平;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落实宁波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2021年的建设目标。


关于印发《武汉市2021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精神,推动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现将《武汉市2021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解要求,强化目标管理,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月13日


武汉市2021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装配式建筑发展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按照国家、省、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严格实施范围,明确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


1.房屋建筑


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新城,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范围内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全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


2.市政基础设施


地铁隧道围护结构、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排水管网原则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鼓励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二)工作目标


全市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设工程面积不小于1200万平方米。各区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应用面积目标任务详见附件2。


1.全市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面积不小于850万平方米。


2.工业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全市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造的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150万平方米。


3.地铁隧道围护结构应用面积不小于150万平方米;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排水管网、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应用面积不小于50万平方米。


4.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各区确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不少于2个。


(三)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1.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


2.超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适用高度的建筑工程;


3.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混凝土结构的居住建筑;


4.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且下列两个条件全部符合的:①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②配套建筑中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5.市、区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和保密工程。


二、严把审批关口,推动项目落地


(一)严格立项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房建项目,依据政策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审查。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的要求,并载明100%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且装配率不低于50%。(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房管局)


(二)严格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自然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对实施范围内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并载明100%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且装配率不低于50%;继续执行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管理。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继续执行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四)严格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监督。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将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情况和装配率指标纳入日常监督和验收监督内容。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落实质量安全监督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等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政策措施


(一)评估修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明确“十四五”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以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二)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各项政策措施。规划、城建、房管和工信等部门应积极落实容积率核算、房屋预售、财税资金扶持、成本核算、企业转型、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统一执行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单体±0以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预售许可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


(三)严格执行《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武城建规〔2020〕1号),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建立将装配式建筑标准和装配率指标纳入日常监督和验收监督内容的工作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进行信用惩戒。(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四)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市各职能部门每季度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各环节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建局、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每季度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生产构件类型、生产线、设计/实际生产能力、厂房面积、堆场面积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我市检验能力,开展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


四、开展项目示范,创新发展模式


(一)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认定和验收工作,加强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和交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在装配式建筑中推广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三)启动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督促建设单位组织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核实装配率指标,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自评价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将竣工验收信息报送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五、强化市场培育,加固发展基础


(一)积极支持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示范基地,引导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向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园区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局)


(二)培育一批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实力的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PC构件综合信息价。完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四)支持武汉建筑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开展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星级评价工作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标准、强化管理,提高预制构件质量。(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六、注重科学研究,强化技术支撑


(一)研究编制《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十四五”发展规划》,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十四五”期间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等,构建武汉市政策体系,引导建立产业体系,促进装配式建筑上下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二)集聚高校、企业研究力量,围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技术攻关,加大装配式建筑前沿技术、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进我市建设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科技局)


(三)组织编制地方标准规范,建立覆盖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房管局)


七、加大人才培养,做好宣传引导


(一)加强政府管理部门、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装配式建筑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升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二)完善装配式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同步建设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基地,加大实操技能培训力度,建设专业化的装配式技术工人队伍。鼓励有实力的高校或企业率先建成符合行业要求的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简报等广泛宣传,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最新动态,形成良好舆论环境;组织大型宣传会、论坛和示范项目现场观摩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一)落实属地管理,各区政府要明确装配式建筑工作机制,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到实处。强化部门联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市场监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有效联动,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交流与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开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督查,检查各成员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标准执行情况、项目和产业基地推进情况等。(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各环节管理信息,形成全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全过程记录。定期召开统筹工作会议,加强沟通合作,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问题。(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传递与共享。(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

1.2021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任务分解表

2.各区(开发区)2021年新开工装配式建设工程目标分解表

3.全市地铁隧道围护结构目标任务分解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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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云建科(2021)42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统筹做好抗疫情稳经济各项工作,落实“六稳”“六保”任务,深入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一步发挥装配式建筑作为绿色建筑载体的积极作用,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和带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发展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市政设施,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根据不同建筑类型,按照“宜钢则钢、宜混则混”的原则,合理选择结构类型和实施范围,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稳步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规模;考虑云南高烈度抗震设防的实际,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有效提升其在新建建筑中的占比;因地制宜应用木结构建筑,体现民族、地域、文化特色;鼓励盒舱式等集成装配式建筑系统在市政、旅游、卫生、应急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的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二、鼓励更多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参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53/T-96),混凝土建筑装配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比照装配式建筑,依法依规在建设工程审批、预售许可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混凝土建筑,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及3个开发(度假)区、晋宁区、安宁市、嵩明县和宜良县,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 20%;其他城市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15%;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充分选用预制部品部件、装配率和实施区域范围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推广成熟适用技术。发挥好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支撑作用,通过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倡导建筑工程优先选用高精度模板、叠合楼板、预制楼梯、干法施工、管线分离等成熟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内隔墙板材及其连接技术和施工工艺的研发应用,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提升。《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关于混凝土结构住宅采用免抹灰的高精度块料墙体产品及技术可以计入装配率的规定予以延期,延续至该标准修订发布实施时止。


四、推进建筑全装修。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应推广全装修,积极发展成品住宅。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和预制部品部件的建筑,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制定提供菜单式全装修方案,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五、优化审查服务流程。加强和完善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和预制部品部件的设计专篇,载明装配率及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时予以复核,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中载明。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的牵头责任,应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关于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要求,配套落实措施,促进项目落地,加快完善产业链。鼓励市场主体拓展融资渠道,通过上市融资、债券融资,筹措发展资金,提升发展能力,充分调动各方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七、营造良好环境氛围。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装饰装修及高校、科研等企事业单位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鼓励联合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加快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建筑业企业科技进步和转型升级,支持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开展经验交流、技术创新、行业自律、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大装配式建筑产业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感知度和认可度,努力营造各方共同关注、参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完善产业规划体系。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机制,多部门协调开展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或将其内容列入当地“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有序稳步推进实施,并将规划发展目标和年度发展目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十四五”规划发展目标和2021年度计划目标请于2021年4月15日前上报,以后年度计划目标请于当年1月底前上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30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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